【云南锦泰】乘客“开门杀”致人受伤谁应担责


诚君科技 发布于 2025-09-01 / 0 阅读 / 0 评论 /
 日常生活中,车内乘客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乘客“开门杀”,车险赔不赔?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乘客“开门杀”的法律责任作出新规定。   【案例1:乘客“开门杀”致人受伤 车险赔偿24万

 日常生活中,车内乘客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乘客“开门杀”,车险赔不赔?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乘客“开门杀”的法律责任作出新规定。

  【案例1:乘客“开门杀”致人受伤 车险赔偿24万元】

  “开门杀”是一种交通危险行为,指的是车上人员开门时未及时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造成碰撞事故,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员伤亡。

 类似“开门杀”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出现此类事故后司机、乘客、车辆保险公司谁来承担责任,往往引发争议,当事人最终选择对簿公堂。

  最高法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例显示,辛某某驾驶机动车载客,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陈某开门时也未充分注意,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某无责任。辛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审理法院认为,辛某某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陈某开车门未确保安全,造成周某某受损,二人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对于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系一个整体,陈某与辛某某同属机动车一方,陈某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某保险公司关于其对乘客责任部分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驾驶人辛某某承担70%赔偿责任,乘客陈某承担30%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辛某某赔偿周某某4200元,陈某赔偿周某某1800元。

  【案例2:乘客“开门杀”致人伤残 乘客负主要责任】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开门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5月,任某某驾驶车辆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黄岩区某路段时,因乘客王某某开车门时未注意安全,与自东往西方向由周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乘客王某某负主要责任,驾驶人任某某负次要责任,周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周某某外伤致右股骨颈骨折,遗留右髋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25%以上,评定为十级残疾。任某某驾驶的车辆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20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后周某某向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任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56215.4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机动车作为道路交通活动的参与者,应视为一个整体,无论驾驶人的驾驶行为还是乘客的开门行为,均应认定为系使用被保险车辆的行为。

  本案最终确认周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256125.43元。该案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新规:乘客“开门杀” 机动车保险人不得拒赔】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人士解释,新规明确地将乘车人开门致害的这个行为确定为是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个定性意味着法律将乘客的开门行为视为机动车在使用过程当中产生的特定风险,而并不是乘客独立的一个个人侵权行为,也确立了保险先行的这个赔付的顺序,从而确保受害人能够在第一时间从支付能力比较强的这个责任主体处获得救济。

  【提醒:避免“开门杀” 记住这两个开门办法】

  交警提醒,不管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在开车门前一定要先观察周边车辆、行人通行情况,确保安全后再开车门下车。

  乘客和驾驶人都需要掌握正确的开车门办法——“两段式开门”法:

  在确保汽车周围安全的前提下,驾乘人员开车门时,不要一下全部打开,而是先打开一个小缝。然后扭头观察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再推开车门。略微打开的车门,起到了主动示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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