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锦泰】“开门杀”撞人保险拒赔?电动自行车撞机动车怎么判?


诚君科技 发布于 2025-09-02 / 0 阅读 / 0 评论 /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未看清车外情况便贸然推开车门,瞬间与他人发生碰撞,这类事故被形象地称为“开门杀”。一个小小的开车门动作,可能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和法律责任,轻则财产损失,重则伤及性命,事后关于“谁之过”“谁来赔”的争执与维权困境,赔偿责任主体不明、保险理赔遇阻,更是让当事人们身心俱疲。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未看清车外情况便贸然推开车门,瞬间与他人发生碰撞,这类事故被形象地称为“开门杀”。一个小小的开车门动作,可能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和法律责任,轻则财产损失,重则伤及性命,事后关于“谁之过”“谁来赔”的争执与维权困境,赔偿责任主体不明、保险理赔遇阻,更是让当事人们身心俱疲。

“开门杀”撞人保险拒赔?电动自行车撞机动车怎么判?最高法拟为“开门杀”定规: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何要专门针对“开门杀”制定规则?这背后是长期以来存在的责任认定困境和保险理赔争议。金湖县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李静洋告诉记者,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在于,条文中拟将乘车人开门致害的这个行为确定为机动车一方责任,这意味着法律将乘客的开门行为视为机动车在使用过程当中产生的特定风险,而并非乘客独立的个人侵权行为。同时,条文也确立了保险先行的赔付顺序,从而确保受害人能够在第一时间从支付能力较强的责任主体获得救济。

  事实上,在以往的“开门杀”事故中,保险公司常常拒绝赔偿,理由是: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这一拒赔理由,往往迫使受害方不得不先向乘车人个人索赔,而个人的赔偿能力有限,可能导致受害人无法及时获得足额赔偿,特别是面临大额医疗费用时,处境更为艰难。

“开门杀”撞人保险拒赔?电动自行车撞机动车怎么判?最高法拟为“开门杀”定规

  最高法近期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恰恰说明了《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的现实意义。在这起案例中,辛某某驾驶机动车载客,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而乘客陈某在开车门时也未充分注意观察,结果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周某某无责任。然而,保险公司却坚持认为,事故是开车门的乘客造成的,而保险公司保的是驾驶人,对乘客的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是一个整体,陈某与辛某某同属机动车一方,陈某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24万余元;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则由驾驶人辛某某赔偿4200元,开车门乘客陈某赔偿1800元。

  这起案例与《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方向一致,既充分发挥了保险的保障作用,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又强化了驾驶人和乘车人的安全责任意识。

  此外,对电动自行车造成机动车人身损害怎么判?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一方存在过错,并主张电动自行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

  同时,对于“好意同乘”遇车祸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被侵权人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过错程度等事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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