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锦泰】一头牛死亡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


诚君科技 发布于 2025-11-08 / 1149 阅读 / 0 评论 /
2022年4月10日,原告李某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牲畜相关的农牧业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原告的牲畜发生意外死亡,则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10000元。2023年3月30日,李某的牛陷在沼泽地意外死亡,原告向保险公司通知了事故,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对牛进行了相关处理,但至今未向原告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称,根

2022410日,原告李某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牲畜相关的农牧业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原告的牲畜发生意外死亡,则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10000元。2023330日,李某的牛陷在沼泽地意外死亡,原告向保险公司通知了事故,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对牛进行了相关处理,但至今未向原告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称,根据保险合同第四条约定,由于“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控制运行物体坠落”,“直接造成保险牛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原告的牛因陷入沼泽地死亡的情形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死亡保险责任,我公司没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关于原告主张牛的死亡原因系陷入沼泽地死亡,被告不认可,且认为即使牛陷入沼泽地死亡也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在牛死亡后及时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原告已经履行投保人的相关义务。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理应知道保险事故的具体成因对保险理赔、追偿程序的重要性,而被告保险公司未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使得定损条件丧失,且被告在未明确是否理赔的情况下,就对牛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将牛烧掉),被告对牛的死亡原因不认可,但牛已经被处理,死亡原因已经无法查明,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其承担。

被告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保险单、保险条款交给了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原告说明了合同内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且案涉牛在被告承保范围内,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保险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及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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