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特别约定优先——保单与条款冲突时的解释规则
“某劳务公司与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确立了保险单特别约定优先于格式条款的一般规则。尽管保险条款将被保险人限定为与总包方有直接劳动关系的人员,但保险单明确将被保险人范围扩展至项目施工区域内所有施工人员。法院认定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效力优先,实际施工人员周某属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本案明确了保险合同个性化约定的优先效力,保护了处于信息不对称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的合理信赖。
案例六:国际视野与程序正义——涉“一带一路”货运保险理赔
“某机场地面服务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涉“一带一路”国际运输连环赔偿纠纷。保险公司在接到跨境货损报案后放弃参与联合检验,后续又对依据《蒙特利尔公约》及国际惯例协商确定的责任划分与赔偿金额提出异议。法院支持了被保险人依据国际物流多方确认的定损结果提出的理赔请求。本案体现了中国司法对国际商事规则与惯例的尊重,也为处理涉外商事保险纠纷、保障国际物流畅通提供了司法范本。
案例七:成本自担与诉源治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合理边
“黄某甲等与某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明确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限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处理自身保险合同纠纷时产生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属于其正常的经营成本或诉讼风险,无权向最终责任方(侵权人)追偿。这一裁判防止了保险公司将自身业务成本不当转嫁,避免了因保险理赔引发的连环诉讼,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是司法推动诉源治理、保障实质公平的体现。
案例八:防止权利滥用——专利保险中的侵权事实前提
“某科技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涉及专利执行保险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条款约定赔偿的是针对“第三方侵权”进行调查、诉讼产生的费用。被保险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最终被法院裁定驳回,意味着其指控的侵权事实基础不成立。法院据此驳回了被保险人要求赔偿相关法律费用的请求。本案明确了此类保险以存在实质侵权为前提,防止专利权人利用保险机制为缺乏事实基础的诉讼“兜底”,引导知识产权维权回归理性与法治轨道。
案例九:危险显著增加——被保险人通知义务的司法认定
“谭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直观诠释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规则的适用。被保险人驾驶家庭自用汽车,无视警示牌,多次主动涉水行驶至非道路河滩,该行为远超正常用车范围,极大增加了事故风险,且未通知保险公司。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保险法上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免责。本案通过具体情境,向社会普及了保险契约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倡导建立健康理性的保险消费观。
案例十:格式条款规制——兜底免责条款的效力否定
“葛某与某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直指保险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保险公司设置的免责条款,将被保险人投保前任何“异常身体状况”均笼统地作为免责事由。法院认为,这种“兜底式”条款无限扩大了保险人免责范围,变相免除了其依法应承担的询问和审核义务,加重了被保险人责任,显失公平,应认定为无效。本案彰显了司法对格式化保险条款的主动审查与规制,有力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督促保险公司秉持诚信公平原则设计产品。
据悉,成渝金融法院通过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的梳理与规则提炼,不仅为同类纠纷的公正高效化解提供了明确指引,也为保险机构合规经营、保险消费者理性维权、监管机构完善规则提供了鲜活的司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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