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锦泰】学生平安综合险(少儿版)


诚君科技 发布于 2025-07-24 / 0 阅读 / 0 评论 /
【意外身故/残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该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身故的,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不含港、澳、台地区)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残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该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身故的,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不含港、澳、台地区)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若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该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保监发〔2014〕6号 标准编号JR/T 0083—2013,如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的,保险人按该项残疾在《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的伤残条目不在《行业标准》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疾病身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无等待期)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门诊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一、保险人对于每次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赔偿比例,在“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额”内赔偿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赔偿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门诊治疗一次或累计赔偿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产品约定:

1、免赔额及赔偿比例:①未从其他途径获得报销的合理医疗费用,按“(保险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50元)×80%”赔偿;②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报销的,扣除已报销部份后,对剩余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90%赔偿。

2、医疗机构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且不包含北京市怀柔区、北京市密云区、北京市平谷区、河南省开封市、河南省新乡市、河南省安阳市、河南省商丘市、河南省洛阳市、四川省宜宾市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与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意外住院津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天数后乘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日津贴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单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单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保险期间内当实际给付天数达到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产品约定:

1、保险单约定的免赔天数为3天,意外伤害住院日津贴金额为(幼儿版10元/天,少儿版20元/天,青春版30元/天。

2、医疗机构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且不包含北京市怀柔区、北京市密云区、北京市平谷区、河南省开封市、河南省新乡市、河南省安阳市、河南省商丘市、河南省洛阳市、四川省宜宾市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与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住院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或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赔偿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保单中约定的赔偿比例赔偿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要求的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赔偿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出院后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险人按照本款约定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赔偿的保险金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本产品约定:

1、住院医疗保险金赔偿比例:①未从其他途径获得报销的,1000元(含)以下部分按50%赔偿;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部分按60%赔偿;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按70%赔偿;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按80%赔偿;30000元以上部分按90%赔偿;②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报销的,扣除已报销部份后,对剩余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按90%赔偿。

2、医疗机构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且不包含北京市怀柔区、北京市密云区、北京市平谷区、河南省开封市、河南省新乡市、河南省安阳市、河南省商丘市、河南省洛阳市、四川省宜宾市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与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预防接种意外身故、残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意外身故的,保险人根据本合同所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人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预防接种导致意外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若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已给付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的,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的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保监发〔2014〕6号 标准编号JR/T 0083—2013,如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的,保险人按该项残疾在《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计算给付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产品约定:

1、预防接种医疗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

2、预防接种的疫苗限《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

 

  【救护车车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主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实际支付的救护车车费,在救护车车费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免赔额及赔偿比例计算赔偿救护车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多次出险,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约定的救护车车费保险金额为限。保险期间内当实际赔偿金额达到救护车车费保险金额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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