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室内装潢及室内财产)】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在保险单中载明地点的房屋内或其专属阳台、庭院内发生意外事故或因保险单中载明地点的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意外倒塌、脱落、坠落导致第三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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