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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①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违法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是否当然免责?违法行为造成保险事故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项,但保险公司能否当然免责,取决于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保险合同订立之初,保险公司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义务的,该免责条款才生效,保险公司才可作为免除责任的依据。如果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未做特殊标识,保险公司也未做单独提示,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生效,保险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免责。
案例②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事故车辆维修费高于实际价值时,通常被推定发生全损,此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什么标准给付赔偿金?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后,维修费用高于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价值的,根据填补损失这一损害赔偿制度的创设目的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原则,不宜采用恢复原状即支付维修费用的赔偿方式,而应当按照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即重置价值给付赔偿金。保险公司多收取的保险费,应予退还。
案例③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
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体现为不明搭售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认定和借款综合成本过高的费用酌减问题。消费者由于证据意识的缺乏,对于在保险申请材料上签字行为不明知的事实往往举证困难;而保险公司则持有消费者签名的合同和载有"知晓办理保证保险"的承诺书以及银行代收保险费的授权书,在证明消费者自愿投保方面占据证据优势。消费者在无据证明办理业务时被强制捆绑销售、侵犯其知情权、选择权的情形下,其抗辩通常不能得到支持。关于费用问题,借款合同与保证保险是两个法律关系,每个合同约定的息费均不超过法定或行业规范确定的上限标准即为有效,消费者将利息与保费一并视作融资成本主张息费总和过高的观点,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④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投保普通车险的家庭用车在从事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并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免责条款文字加黑加粗,已做特别提示,且保险合同末尾又有投保人手书已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与含义,该免责条款有效,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投保人以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向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该车辆注册登记的使用性质也为非营运。但事故当天,该车用于滴滴营运,投保人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客观上增加了危险程度,且未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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