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读者问,保险法第十六条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医疗险吗?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大部分读者认为,一般的医疗险都是一年期的,不适用于保险法第十六条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但是,如果,你的医疗险已经每年续保,都连续在保三年、四年、五年,甚至六年了呢?
保险法并没有说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不适用于医疗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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