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段某某等诉某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外卖的“众包骑手”配送投保平台之外订单发生保险事故赔偿责任认定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众包骑手”虽通过外卖平台投保商业保险并实际支付保费,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都是骑手本人,而非该外卖平台。保险合同并未明确约定,骑手在配送投保平台之外的订单时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免赔。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以骑手在事故发生时所配送的平台订单并非代为投保的平台订单而主张免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何某等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投保人而言,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实向保险人告知保险标的的情况,以使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及所处的危险有客观真实的认识,从而决定是否承保及以何种费率承保。对保险人而言,应当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是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的一种合同,绝大多数是以保险单等标准化形式出现,保险合同的条款、费率是保险人单方面制定的,投保人不易理解。因此,保险人有必要如实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特别是其中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明确说明义务,就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或有关条款的无效。
2.关于等待期,人身保险合同往往会约定“等待期”。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理赔责任,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设置等待期是为了避免投保人的逆选择,比如带病投保、恶意投保,系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要求,等待期条款,符合保险行业惯例,不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就此无须进行特别的明确说明义务。
3.关于保险条款中关于“初次发生”的约定与释义,属于隐性免责条款。因为人的身体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某一时期的身体异常情况并不能直接与某一重大疾病相挂钩,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疾病的症状是相似的,在未经最终确诊的情况下,不能由于患者有相似症状就直接推断与某种疾病相关联。重疾属于医学问题,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科学性,仅以生活经验进行推理作为裁判理由依据尚不充分,在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人作为专业性更强的一方,理当负有更高标准的举证责任。
12.杨某等诉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保险公司应对职业类别条款尽到相应提示及说明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条款、保险单等材料中列明具体职业类别,或提醒投保人查阅职业类别相关规定,否则将被认定为未对该条款尽到一般说明义务,投保人亦无法理解该条款的含义,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13.艾某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已购买多份重疾险,虽然该告知事项属非健康告知事项,但结合投保动机、险种的本质、行业惯例、最大诚信原则等因素综合评判,可以认定该告知事项与保险人评估风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选择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4.某保险公司诉高某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保险代理人从事寿险保险代理活动应具备保险专业知识、秉持职业操守,使投保人正确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本质和保障范围。保险代理人为了促成保单、获取高额佣金,从事销售误导等违规保险销售行为,导致保险公司对外赔偿而产生损失的,保险代理人应在过错范围内担责。
15.民勤县某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险人都规定了相应的权益和义务,明确保险事故的原因对后续定损至关重要。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负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2.在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报案后,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核定并承担证明责任,保险公司不提供证据证明其完成了对案涉保险标的的查勘定损责任,亦不提供证据证明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作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导致无法认定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在收到报案后,应对损失原因、损失金额进行科学的认定,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6.某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部分赔付后,当地政府收回了被保险人的土地,并支付被保险人土地综合补偿。补偿数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补偿等,其中地上物补偿是以保险标的全损为依据计算赔付的,该地上物补偿款和保险公司赔付数额已经足以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如准许保险公司继续支付保险赔偿金,则超出其保险标的价值,也不符合保险法的填补损害的基本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17.亓某诉某保险莱芜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免责条款的认定及法律后果。判断某保险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不应仅考察该条款是否属于明确列举的范围,对于明确列举范围之外的条款,还应实质考察该条款是否免除或者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亦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
2.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结论的效力认定。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但从证据的实质要件看,单方委托剥夺了保险公司参与查勘、选择鉴定机构并提出相关意见的权利,保险公司无法对鉴定方法、鉴定过程、检材等进行确认,一般应允许保险公司重新申请鉴定。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拒绝定损或怠于定损,则视为保险公司不履行义务的同时放弃了查勘车损的权利,此时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不存在任何过错,在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前提下,法院对于鉴定结论应予采信。
18.昆山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审案
裁判要旨: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中的“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如果用语模糊,存在不同解释的,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19.顾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认定问题。单方委托是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接到事故报案后,均会及时自行查勘定损,但是,单方委托仍时有发生。被保险人之所以进行单方委托,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定损价格过低,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故委托公估公司等对车损进行鉴定。在此情形下,保险公司对评估金额通常不予认可,往往会申请重新鉴定,此时人民法院需要考虑单方委托鉴定的程序是否存在问题,鉴定意见实体上是否存在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
2.应注意防范利用单方委托“骗保”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被保险人虚构事实、隐瞒情况,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项的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也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中,要严格审查单方鉴定在程序上、实体上是否存在问题,对可疑的单方鉴定意见,应允许当事人进行重新鉴定,以保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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