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对“劳动关系”的范围有不同理解时,适用“不利解释规则”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案例要旨】
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与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如何定义的,应理解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劳动关系应指劳动施工事实而非狭义的制式劳动合同关系。
【基本案情】
某建筑劳务公司基于其承包的工程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为建筑施工人员李某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该险种所适用的保险条款约定:“年龄在十六至六十周岁之间(含),与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在施工现场正常从事工作和劳动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以及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员,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某建筑劳务公司确认其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人资格的刘某,由刘某雇佣李某在工地做工。后李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某建筑劳务公司向李某赔偿后,李某将其在该险种项下对某保险公司所享有的相关保险权益转让给某建筑劳务公司。某建筑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某保险公司以李某受雇于刘某,李某并非案涉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为由拒赔。
【裁判结果】
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系指“与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但该条款约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关系,还是属于一般社会认知的用工关系,案涉保险合同并未就此作出进一步释义,双方当事人对此存在较大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与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应理解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劳动关系应指劳动施工事实而非狭义的制式劳动合同关系,故李某属于案涉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立法初衷之一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时,应当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利益,确保保险合同充分起到保险的保障作用,提高被保险人的满意度,也有利于保险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对于在保险理赔时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容易产生争议的名词,投保人、保险人应对此进行充分磋商并明确约定在保险合同中,或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该定义进行明确约定并履行相关提示说明义务,以免任一方在发生争议时处于不利地位。
04责任保险的理赔以被保险人实际赔付为前提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案例要旨】
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实际赔付的,其向保险人主张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尚未成就。
【基本案情】
投保人某建筑公司为其承建的住宅工程,以其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为1500000元。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发现施工工地邻近区域出现房屋拉裂、渗漏情况,认为需修复工程造成的周边损害须花费246450元,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46450元。
【裁判结果】
某建筑公司为其承建的住宅工程向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某建筑公司基于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某建筑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系其依法应向第三者支付的赔偿款。某建筑公司尚未向该第三者赔偿,也未负责修复并实际支出相应的款项,故某建筑公司主张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尚未成就。
【典型意义】
责任保险属财产保险,因责任险产生的纠纷对应的案由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属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下级案由。责任险的赔付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以被保险人存在实际损失作为赔付赔偿的条件,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赔偿而获得超出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基于责任险起诉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应提交其实际赔偿的相关凭证。
备注:内容来源于网络,侵权联系删除!